“領事裁判權”在近代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透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中國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中國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由於領事裁判權在近代中國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奇怪現象。 一
1、清朝實行的閉關鎖國政策,致使中國衰弱;
2、中國地大物博,各種資源豐富;
3、西方列強進行工業革命後,為轉嫁國內經濟危機,需要產品傾銷地;
4、社會制度的腐敗、軍事經濟、科學技術的落後;
5、帝國主義的強大,封建勢力的落後;
6、清朝後期,封建政治集團閉關自鎖、閉目塞聽,愚昧無知。
領事裁判權:屬於治外法權,是指一國透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中國是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所謂“在華領事裁判權”,是鴉片戰爭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依照這種特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何種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意義:它的存在,形成對所在國家屬地主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領事裁判權:一國透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
內容概要如下:
1、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 ...
原因:一是社會制度的腐敗;二是軍事經濟、科學技術的落後。而前者是較為根本原因。
清朝後期,封建政治集團閉關自鎖、閉目塞聽、愚昧無知。清朝封建統治階級的反動腐敗已成不可挽回之勢,近代中國反侵略戰爭失敗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國家綜合實力特別是經濟技術和作戰能力的落後。 ...
1、鴉片戰爭後,英國等西方列強強迫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等一批不平等條約,中國的社會性質發生變化,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2、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中國喪失了更多的領土和主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進一步加深。
3、甲午中日戰爭後,《馬關條約》的簽訂表明,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程度大大加 ...
根據問題的描述,回答如下:
一、政治
1、中國的封建專制制度壓制商業經濟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2、封建專制走向末期,政治上日益黑暗腐朽,社會動盪。
二、經濟
1、原始的農業經濟仍是經濟體系的主體,商業經濟的發展舉步維艱,資本主義基本上被扼殺在搖籃中。
2、農業的發展也時斷時續。
...
近代中國反侵略戰爭失敗的原因如下:
1、首先近代中國社會制度的腐敗是反侵略戰爭失敗的根本原因,在1840年以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過程中,清王朝統治者從皇帝到權貴,大都昏庸愚昧,不瞭解世界大勢,不懂得禦敵之策,由於政治腐敗、經濟落後和文化保守,一方面使清朝統治階級封閉自守,妄自尊大,驕奢淫 ...
1、中國近代社會的兩大主要矛盾分別是: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
2、中國近代史是指從鴉片戰爭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歷史,歷時110年,是以社會性質作為分期標準的。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一文中指出:“帝國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就是近 ...
1、近代以來中華民族面臨的兩大歷史任務,就是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兩個任務確實有很大不同但是又密切結合。
2、兩大歷史任務的主題、內容與實現方式都不一樣,前一個任務是從根本上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統治秩序,改變落後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
3、後一個任務是要改變近代中國社會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