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它的存在,形成對所在國家屬地主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領事裁判權:一國透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
內容概要如下:
1、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2、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意義:它的存在,形成對所在國家屬地主權的例外或侵犯。實際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領事裁判權就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
領事裁判權:一國透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
內容概要如下:
1、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2、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領事裁判權:屬於治外法權,是指一國透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是帝國主義在殖民地國家所享有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中國是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所謂“在華領事裁判權”,是鴉片戰爭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在強迫中國與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司法特權。依照這種特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何種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由其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領事裁判權”在近代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透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中國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中國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由於領事裁判權在近代中國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奇怪現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