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能夠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符合訴訟原則。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能夠節省交易成本。
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符合公平原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對同一個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當次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時,法院可依據各債權人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但是每一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得超過債務人對其所負的債務額,同時還包括行使代位權時所付的必要費用。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
其次,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這一事實的證明,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這是因為,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無法提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則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債權人是否需要提供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 ...
債權人代位權管轄權的內容根據《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 ...
成立債權人代位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 ...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 ...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舉證需要的證據有:1.有債權債務關係,比如借條、合同。2.債權已經到期。3.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係,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法律依據】
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 ...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於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 ...
債權人代位權抗辯事由包含以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