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近親的劃定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規定的近親的劃定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同姓結婚,現在已經是非常常見了。古時候因為人口流動小,才會有同姓不結婚的說法。而到了現在,同姓是可以結婚的,前提是兩人不是近親。同姓和同姓之間的婚配,會比較顯得非常親密,婚姻生活能夠幸福長久。
在以前,就有了同姓不結婚的說法。夏商周時期規定同姓“五世而後,則通婚姻”,就是因為同姓的人在五代以後血緣關係會比較淡薄,這時候就可以通婚了;到了周朝,則變為了“姓同氏不同者,雖百世而婚姻不可通”;秦漢之後,制度日趨嚴格,若違背制度還會被處以杖刑或徒刑;直到1930年民國頒佈了《民法》,同姓不婚這一制度才正式廢除。
古人有句話叫做“同姓相親,其生不蕃”,意思就是說同姓的人結婚,對下一代比較不利。但其實這是因為古時候同姓基本都是近親,近親結婚是會影響後代健康的,不利於提高人口素質。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交通的發達,人口基數倍增,而且流動性也大大增加。今天,在同姓人中遇到同族或血緣關係很近的人的概很小。
一般來說,同姓是不能結婚的。只要不是三代內的近親,光同姓是可以結婚的。只要是獨身且達到法定婚齡,雙方自願,從自己這輩往上推算3代,如果不是近親,同姓結婚從科學上和法律上說是完全可以的。不管是同姓與否或八字相合與否,只要雙方都是真真心心相愛,彼此寬容真心都可以生活幸福。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阻止你們結婚都是不對的。
第一,如果在一級表親和二級表親之間有一級隔代表親和一級隔山表親通婚,則近親指數就是1/32 ,其他型別依次類推。
第二,然而與非近親結婚相比,二級近親的風險增大8倍;一級近親的風險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風險率則是正常隨機婚配的125倍。
第三,中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指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叔(伯、姑)與侄(女)、舅(姨)與外甥(女)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