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執行程式是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逮捕的執行程式是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監外執行的申請,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等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如下: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提出稽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准機關應當將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並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