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大原則還是隻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民法傳統上的原則就是過錯原則,是意思自治在侵權法上的突出表現。無過錯原則只是特例,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行。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大原則還是隻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民法傳統上的原則就是過錯原則,是意思自治在侵權法上的突出表現。無過錯原則只是特例,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行。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致物損失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過錯推定就是以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來認定加害人主觀過錯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