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違法辭退雙倍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違法辭退雙倍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付雙倍賠償金。但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房屋買賣如何獲得雙倍賠償

  房屋買賣獲得雙倍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情形,具體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法院撤銷仲裁後方可要賠償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法院撤銷仲裁後當事人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可以再次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也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

公司裁員是否支付賠償

  用人單位裁員的,並不是支付雙倍的補償款,而是依據被裁員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支付的,工作越長獲得的賠償就越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 ...

購房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規定五種情況可以適用雙倍賠償。這五種情形是: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 ...

房屋銷售欺詐賠償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 ...

賠償不存在代通知金嗎

  如果雙倍賠償後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 ...

勞動法辭退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1、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

離職時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是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爭議、糾紛的重要證據。無論什麼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作為用人單位,如果遇到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法律也給予了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自救”,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