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等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等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司機的處理辦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立即報警並且保護現場。
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手機訊號不好,不能報警,受傷人員又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事故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
1、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書。
3、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5、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6、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