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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應該告誰

交通事故受害人應該告誰

  交通事故受害人應該告誰的情形如下:

  1、機動車送維修、保管期間,因修理人、保管人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由車輛修理人、保管人承擔責任。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由擅自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誰支付

  1、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2。《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交通事故的鑑定費由誰出

  交通事故的鑑定費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承擔的,因為其鑑定是交管部門委託鑑定機構進行的;但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其鑑定費有當事人自己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條

  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拖著對不利

  交通事故拖著對雙方都沒有好處。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不願意處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如果拖著太久不去起訴,可能導致訴訟時效經過,傷者一方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 ...

交通事故法院起訴費用來承擔

  因交通事故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起訴費用的承擔主體,一般是敗訴方。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 ...

交通事故案件的執行費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申請執行是不需要申請人預交執行費用。執行後,由被執行人交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

交通事故報警應該怎麼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 ...

交通事故的誤工費該承擔

  交通事故的誤工費應當由肇事方承擔。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由受理

  由司法部門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執行,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 ...

交通事故出院發票歸

  由支付醫療費方持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