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式之中。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式之中。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
1、適用階段上的限定性。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式後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義務時間上的限定性。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名義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式啟動後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義務內容上的限定性。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