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規定: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選舉法》,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該法律制定於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規定: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選舉法》,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該法律制定於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南陽太守袁術 :字公路,汝南汝陽人,部眾離心,先後為呂布、曹操所破,於建安四年嘔血而死;兗州刺史劉岱:字公山,東萊牟平人,漢室宗親,漢末群雄之一,官至侍中、兗州刺史;陳留太守張邈:字孟卓,東平壽張人,東漢末年陳留太守,在向袁術借兵的路上,被部下所殺東郡太守喬瑁:字元偉,睢陽人,初平元年,假作京城三公書信,發檄文傳至各鎮諸侯,同袁術等起兵討董卓,推袁紹為盟主,後因與劉岱不和,為岱所殺;濟北相鮑信鮑信:字允誠,泰山平陽人,為救曹操不幸戰死;北海太守孔融 ,字文舉,魯國人,建安七子之一,漢獻帝即位後任北軍中侯、虎賁中郎將、北海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