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的,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冊以證明本人身份情況,由公證人員根據本人的口頭遺囑內容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如所立遺囑中涉及財產的處分,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財產權屬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辦理遺囑公證的,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冊以證明本人身份情況,由公證人員根據本人的口頭遺囑內容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如所立遺囑中涉及財產的處分,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財產權屬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遺囑公證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登出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等。
遺囑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