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方法為: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劃性行政主管 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需附帶以下材料:
用地書面申請。
村委會或居委會審籤意見。
屬出讓轉讓須附送雙方協議及土地權屬證件。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用地專案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用地專案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稽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
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與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圖與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
法律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