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條件:
1、取得修建性詳細規劃及總平面設計方案批覆;
2、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知書批覆及批覆總平面圖;
3、取得土地證也即不動產權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條件:
1、取得修建性詳細規劃及總平面設計方案批覆;
2、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知書批覆及批覆總平面圖;
3、取得土地證也即不動產權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建築法》第8條規定,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對商品房預售許可核准的條件規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高層建築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交標準地名批准檔案、拆遷戶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