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醉駕新規會施行,酒駕處罰新規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醉駕新規會施行,酒駕處罰新規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否會坐牢,應當由法院根據具體的法律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決。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處罰是:
(1)若發生的交通事故輕微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2)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以上後果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其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