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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後流程是怎樣的

醉駕開庭後流程是怎樣的

  醉駕開庭後的流程如下:

  1、宣佈開庭,姓名、住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迴避

  2、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

  (2)公訴人詢問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

  3、舉證質證:

  (1)公訴人將犯罪證據一一舉證、展示,被告人及律師逐一確認

  (2)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

  4、法庭辯論:

  (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

  (2)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開脫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懲罰

  5、被告人最後陳述

  6、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

  7、宣判

  8、釋法、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達到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

醉駕開庭後多久宣判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醉駕期滿後如何申請b2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黨員開除流程是怎樣的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醉駕黨員開除流程首先是經支部大會討論宣佈除名然後上報備案,堅持不退的應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並上報批准。   【法律依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 ...

多久可以重新考駕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吊銷了駕駛證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行為人醉酒駕駛運營車,被依法吊銷駕駛證的,十年內不得取得駕駛證,並且行為人在取得駕駛證後也不得駕駛運營車。所以,醉駕被交警吊銷駕駛證後,行為人至少要五年才可以重新取得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 ...

取保多長時間到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轉到檢察院需要兩到三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 ...

立案可以撤案嗎

  若發生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後,一般不允許撤銷案件,應當由偵查機關依據法定程式進行偵查收集證據、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動。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提起公訴;但若存在法定情形的,偵查機關會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 ...

取保候審幾個月開庭審理

  一般需要四五個月之後開庭,長的可達一年多。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0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

取保候審法院多久開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醉駕取保候審後法院開庭期限規定如下:   選用簡易程式的,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適用普通程式的,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 ...

取保候審可以免訴嗎

  醉駕一般不能免除起訴,除非有刑訴法第十六條的情形可以免除起訴。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