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
(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裝置、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糾紛賠償專案有:(1)醫療費;(2)誤工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陪護費;(5)殘疾生活補助費;(6)殘疾用具費;(7)喪葬費;(8)被扶養人生活費;(9)交通費;(10)住宿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誤診賠償專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賠償的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傷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卹金,陪護費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醫療誤診賠償的專案,參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侵 ...
根據《醫療事故賠償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二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有以下專案: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 ...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指的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則指的是由於工作人員避重就輕、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導致的過失。
3、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中度殘疾以及器官 ...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三級醫療事故的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 ...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專案有:
一、醫療費
二、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護理費
五、殘疾賠償金
六、殘疾用具費
七、喪葬費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九、交通費
十、住宿費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二、營養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