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盡告知義務應該承擔責任,未盡告知義務是對醫療義務的違反,也是醫療機構的過失,自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本條規定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該遵守的醫療服務職業規範,是醫療機構應該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是醫務人員應恪守的職業道德,亦是患者享有醫療服務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醫院未盡告知義務應該承擔責任,未盡告知義務是對醫療義務的違反,也是醫療機構的過失,自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本條規定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該遵守的醫療服務職業規範,是醫療機構應該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是醫務人員應恪守的職業道德,亦是患者享有醫療服務知情權的法律規定。
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明,一般來講雙方舉證,只要有不可辨駁的證據證明沒有盡贍養義務,在法律上就認為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比如證人證言。
如果老人提起訴訟,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被贍養人的自然情況的證明;
贍養人的自然情況、人數,與被贍養人關係的證明;
有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載明代理事項、許可權、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證明被贍養人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證據:
權利主體方面:
被贍養人健康狀況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診斷(或鑑定結論)、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義務主體方面:
贍養人經濟能力的證據。
贍養人不履行義務的時間、人數、表現形式及是否有打罵、岐視、虐待、遺棄被贍養人行為的證據,是否經有關部門或組織調解處理及其結果的證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如果子女對父母未盡贍養義務,在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繼承人事後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的諒解的,不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的要求進行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