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局的職能是: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2、協調並配合中央駐省、市金融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3、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4、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5、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政策;6、指導、協調、推進全市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7、組織並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8、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金融監管局的職能是: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2、協調並配合中央駐省、市金融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3、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4、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5、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管理政策;6、指導、協調、推進全市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7、組織並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8、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金融監管理論又稱分子與分母對策理論。巴塞爾協議對世界各國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規定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其資本比率不能低於百分之八,其中核心資本比率不能少於百分之四。為了適應這一要求,提高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一些銀行往往透過重組來壓縮資產規模和增加資本,從而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所謂分子對策就是擴充套件銀行的核心資本,同時利用其附屬資本使總資本迅速擴張。所謂分母對策就是充分利用負債,降低資產總額,最佳化風險資本結構,降低風險權重。偏重穩定型的金融監管理論是以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為目標,傾向於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監管理論。這些理論對政府是否需要進行干預和監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們以金融市場失靈為基礎,從失靈的不同表現來闡釋政府監管的必要性,認為金融監管是為了彌補金融市場自身的不足,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1,客戶資金分離存放於獨立銀行賬戶中,確保客戶高枕無憂。
2,維持在國家金融體系中的信心。
3,為消費者提供適當的保護。
4,保護和增強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5,降低受監管公司被用於金融犯罪的可能性容。
6,維持金融業健康執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7,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8,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9,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10,中央銀行透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11,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