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如果錄音證據是透過合法方式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有效。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錄音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型別之一的“視聽資料”,當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只是證據和證明力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證據是一種資格,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證據未必能夠證明待證目的,包括錄音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錄音證據具備證明力,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存在的,訴訟當事人確實使用裝置錄取了音訊資料。
第二,錄音材料的來源應當是合法的,不能是透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在這裡需要知道,秘密獲取的錄音也就是偷錄音未必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偷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即可。
第三,錄音的內容應當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不能是與本案無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