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60週歲及以上。職工醫保人員中已按照規定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和居民醫保人員。
2、經老年護照統一需求評估。失能程度達到評估等級二至六級的長護險參保人員。
3、長期護理保險的針對性物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失能狀態必須是在持續6個月以上,申請並透過專業機構失能評估認定。失能是指無法獨立完成吃飯、穿衣、上下床、上廁所、室內走動、洗澡6項生活技能,若6項生活技能中有1-2項不能完成則定義為輕度失能,3-4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5-6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
1、年滿60週歲及以上。職工醫保人員中已按照規定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和居民醫保人員。
2、經老年護照統一需求評估。失能程度達到評估等級二至六級的長護險參保人員。
3、長期護理保險的針對性物件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失能狀態必須是在持續6個月以上,申請並透過專業機構失能評估認定。失能是指無法獨立完成吃飯、穿衣、上下床、上廁所、室內走動、洗澡6項生活技能,若6項生活技能中有1-2項不能完成則定義為輕度失能,3-4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5-6項不能完成則是重度失能。
1、疾病身故保險金。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內直至保險期間屆滿,因疾病導致身故,按照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長期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起180日內,因疾病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向投保人無息退還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無憂一生意外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本合同終止。
3、健康關愛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健康關愛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健康保險的一種,是指當被保險人由於年老患病、傷殘或是身故,以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時,側重於提供經濟補償和護理服務保障的制度。長期護理保險主要是承擔老年人家庭護理等護理費用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有助於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和保障失能人員基本生活權益的。
長期護理保險的基本保險責任1、老年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在60歲之後就能按照保險規定領取一定的保險金;
2、長期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等損害後,如果因此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可以按照規定領取該項保險金;
3、老年疾病保險金:只有被保險人的疾病是初次發作的,並且該疾病屬於合同規定的疾病,被保險人才能得到該筆保險金;
4、癌症保險金:要求被保險人的癌症是初次發作的,並且該癌症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5、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