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有:
一、刑事責任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二)走私類犯罪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二、民事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認
(三)侵權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開公司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有:
一、刑事責任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二)走私類犯罪
(三)商業賄賂類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二、民事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認
(三)侵權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代表主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源於“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單位要承擔罰金責任,許多情況下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裡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經常與“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二、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根據合夥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