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著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有時儘管居間人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盡了向委託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合同終究沒有成立,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居間人仍然不能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權不予支付報酬,因為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支付報酬。這一點與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後才能請求報酬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分別是:
1、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是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合同法》第二百條內容: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理解:本條是關於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的規定。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 ...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一條是指勞動者上年度的實際工資的平均數,即上年度工資總數的十二分之一。
但也有例外,當勞動者月工資如果超過所在省或市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不按實際工資支付,而是按平均工資三倍支付。例如,地區月平均工資是2000元,而勞動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解釋:第五十五條《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 ...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生效後,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應當依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當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對內效力。當事人必須遵循合同的規定,依誠實信用的原則正確、完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釋義:本條規定了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
1、需債務人對第三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條規定了定金責任。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