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特徵:
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③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④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⑤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條件:
①生效條件(延緩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②解除條件(消滅條件):決定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