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
業主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業主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應該在知道業主大會決定之日起一年之內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裁量。
應當適用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法學界上存在爭議,但是經過討論以及高院的相關解釋,通說認為適用除斥期間,原則上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是無除斥期間的限制規定的,但是個人利益的除斥期間,因為爭議的存在,在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而只是規定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最終適用一般是由法院自由裁量。或是以其他法律性質判定
1、除斥期間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除斥期間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除斥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除斥期間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 ...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 ...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期間,如對因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法律後果,但這兩 ...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2、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 ...
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的規定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 ...
反擔保合同的保證期間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