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當事人應當三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如果一方出軌的,應該向另一方支付損失賠償。而雙方都出軌的話,夫妻的共同財產最好是由雙方協商確定一個分割方案,一般是雙方平分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財產有爭議的解決是之前離婚有協議的話,按照離婚協議處理,已經透過協議處分的財產,則很難反悔要求重新處理。如果有其他未處理的財產,可以要求進行起訴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能,雙方同意可以先判離婚,財產部分另外起訴。另外房屋還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可以先判離婚,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再起訴。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 ...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共有財產處理不明的,應先分離出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然後再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 ...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孩子並不是財產所有者,因此,離婚時夫妻有權要求平等的進行分配,孩子卻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 ...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規則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夫妻共有財產,孩子是無權分割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 ...
離婚財產一般分為房產、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型別,如果有其他財產型別,例如虛擬財產也可以協議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 ...
法庭上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可以調解離婚。如果就財產或孩子的撫養達不成協議,法院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