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一般分為房產、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型別,如果有其他財產型別,例如虛擬財產也可以協議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 ...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解決辦法有:
1、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價格轉讓或收購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3、債權人可申請訴 ...
涉軍人離婚訴訟的規定有:
1、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
2、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
夫妻離婚主要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途徑。
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議離婚或者自願離婚。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或者雖然雙方自願離婚但未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 ...
共同財產有以下這些: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
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範圍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婚姻法關於離婚的新規: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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