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出嫁的女兒在離婚之後是可以遷回孃家的,但是也可以直接遷出原來的戶口本辦一個新的戶口本,這個需要根據當事人的決定來進行確定來怎樣進行處理。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一般出嫁的女兒在離婚之後是可以遷回孃家的,但是也可以直接遷出原來的戶口本辦一個新的戶口本,這個需要根據當事人的決定來進行確定來怎樣進行處理。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離婚後,女方可以將戶口遷回孃家。一般離婚後,戶口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分戶,還有一種就是將戶口遷出。
1、分戶是指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女方可以離婚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此時女方戶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戶口本上登記地。《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2、如果女方回孃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則可到現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落戶,申請落戶必須持有離婚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離婚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本人身份證等,如果符合當地落戶條件即可落戶,由落戶登記的派出所發給《戶口本》。《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離婚了戶口可以遷回孃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