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後房子可歸孩子,這種情況屬於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與。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贈與孩子的條款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後房子可歸孩子,這種情況屬於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與。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贈與孩子的條款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房屋房產證是夫妻雙方一方名下,在離婚後將房屋歸屬於子女,但是未辦理過後手續的,夫妻一方是無權出售該房屋的。
夫妻之間依據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該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房屋應該歸屬於子女。
房屋雖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但是如果已經將房屋交付給了子女,那麼子女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單方出售的話買方如果不知情,並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屬於善意取得,子女無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賠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放棄探視權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撫養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於2021年1月1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