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在民政局簽署、備案並辦理離婚登記後即生效。不一定需要公證,但是公證是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一種證明活動,證明其公證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也就是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種證明,相當於對離婚協議書更增加了一重保險,使離婚協議書更容易得到履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經雙方在民政局簽署、備案並辦理離婚登記後即生效。不一定需要公證,但是公證是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一種證明活動,證明其公證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也就是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種證明,相當於對離婚協議書更增加了一重保險,使離婚協議書更容易得到履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注意的有:
1、注意需要提供的申請資料;
2、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注意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注意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5、注意離婚協議的內容。
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