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小孩撫養費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小孩撫養費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子女進行看望的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是有探視權的。也就是說,對於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合法權利,除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不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這一權利的實現。但是法律對探視時間,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需要雙方的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的程式了,透過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後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主要考慮一下三個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國家對於子女撫養費具體數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由父母雙方協商來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