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合同補充協議具有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就是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
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