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對於子女撫養意見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對於子女撫養意見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同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子女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有:
1、主要體現在支付贍養費上。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對父母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等。
《婚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