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子女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可以不進行協商,但是探望的權利不會消失。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之後不支付撫養費違法。父母雙方都對孩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透過支付撫養費來盡撫養義務。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不給撫養費違法。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撫養費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滿18週歲,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如果不按時支付或拒不支付撫養費,可能引起民事糾紛,法院會依照一方的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
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 ...
離婚後更改孩子的姓名,需父母雙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且更不得以此為由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
可以改孩子的姓,但是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更名,都是允許的,需要到戶籍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 ...
離婚後女方是可以帶孩子去外地的,但是不得妨害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 ...
父母離婚後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 ...
離婚後可以兩個孩子都判給母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 ...
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