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債務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後關於共同債權的處理如下: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1、可以由夫妻倆在離婚時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一式三份,離婚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在民政部門備案一份。
2、離婚後如果還清貸款,取得了住房產權,可以由離婚雙方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戶口本,房產證,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析產過戶手續,重新辦理只有一方當事人名字 ...
離婚夫妻個人債務有: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兌價或兌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 ...
原有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但註明已經失效。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把雙方當事人結婚證上蓋上專門戳記,註明結婚證作廢,已經領取離婚證,再把雙方結婚證發還給當事人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 ...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尚未還清的貸款也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所以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
(2)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共同來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也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
(3)如果離婚後購買房屋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貸款,銀行仍有權 ...
夫妻離婚財產首飾的處理有以下情形:
1、如果是女方母親給的陪嫁首飾,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是結婚當天親戚朋友送的,看具體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是對於女方一個人的贈與的話,通常是按照共同財產才處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給的聘禮,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目前,共同撫養是可以的,但是並無法律法規等明文規定。
《婚姻法》中撫養權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