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變更孩子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離婚後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協議變更也可以訴訟變更。訴訟變更主要是當夫妻就子女撫養權變更協商不成的,又出現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子女或者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可以另行起訴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男方拒付撫養費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
(一)協議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訴訟變更。如果對撫養權變更協商不一致產生爭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
父母離婚後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 ...
離婚後可以追加孩子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離婚後一方死亡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一般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如果對方是正常死亡,那麼可以向對方的直系親屬要求一定的撫養費;如果對方是非正常死亡,那麼造成對方死亡的施害人就需要支付這筆撫養費。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 ...
可以協議約定或者法院判定,也可以根據男方的實際情況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的形式來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