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結婚彩禮怎麼辦,結婚彩禮應該返還。
對於彩禮發生的法律糾紛,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也就是說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的,第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實際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就是說婚前男方家的彩禮全部都是借的,婚後沒多久,女方就要和男方離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是,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舉證責任由男方負責舉證。
法律依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離婚後的彩禮一般是不需要返還的,但以下情況彩禮需要退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時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