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時可以透過離婚協議將房產約定給女方,也可以在法院訴訟時放棄共同房產,從而把房子留給女方。
在離婚後,如果房子並未登記在女方名下,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子存在按揭貸款,在貸款尚未結清的情況下,是無法辦理過戶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時可以透過離婚協議將房產約定給女方,也可以在法院訴訟時放棄共同房產,從而把房子留給女方。
在離婚後,如果房子並未登記在女方名下,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子存在按揭貸款,在貸款尚未結清的情況下,是無法辦理過戶的。
1、決定方作為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2、準備相關證據材料,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影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確定開庭日期。
4、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財產分割計劃的心理準備。
5、開庭。
6、等待法院裁判。
7、被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婚姻關係即行解除。雙方各自開始新的生活。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暫時不能解除婚姻關係,六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
6、調解不成的,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