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照顧無過錯方。(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夫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後,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三是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主要有如下幾種: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檔案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無償贈 ...
1、新增的每一種輔食,對寶寶來說都是一種新的食物,需要慢慢地習慣和適應,因為寶寶的腸胃還相當的嬌嫩。新增不好會引起寶寶消化功能的紊亂,出現腹瀉、嘔吐。因此,新增輔食必須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
2、所謂循序漸進的原則,一是從少到多逐漸增加,如新增蛋黃,宜從1/4開始,5—7天后如無不良反應可增加到1/3 ...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 ...
如果夫妻雙方已達成協議,可由兩人自行處理,不需出具評估報告。如果存在糾紛,那需要先進行價值評估,再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
重婚罪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但是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根據《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