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所適用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所要適用的原則是: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所適用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所要適用的原則是: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為:
1、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