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股份分割作價補償的方式有: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淨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夫妻分割公司股權的方式是:
1、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分股權;
2、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採取不同辦法,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是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定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直接分割股份的數量;特定期間內不可轉讓股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取得股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 ...
離婚時夫妻債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製, ...
1、婚後構成的房子,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一方購買的且取得房產證的,屬於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3、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還貸的,該房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
4、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還未取得房產證的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一方出軌另一方可能會適當多分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婚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 ...
一、如果是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登出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直接轉讓股權,或者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
如果房產完全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就完全不存在分割問題。有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當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於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於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婚前屬於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後,於婚姻關係存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