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後構成的房子,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一方購買的且取得房產證的,屬於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3、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還貸的,該房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
4、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還未取得房產證的,由雙方協商分割房屋,協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確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產權後,再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有房貸的房屋離婚時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有爭議的法院不會直接判決,而是按實際情況確定使用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能過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定條件。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結婚證撕了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是不影響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 ...
住房公積金是建立在工資關係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直接與工資相關聯,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 ...
父母所買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是否享有分割的權利以及如何分割,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父母買的房子,若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分割原則對此房產進行分配:即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根據有利於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分配。
2、但若父母明確表示僅贈與給自 ...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如下: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
“婚後加名”屬於贈與行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並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後,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離婚時應該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 ...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對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同意離婚,並就離婚的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及分割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