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福利房在一方名下,如果購買產權時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婚前用自己的積蓄透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後將產權買下來,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餘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住房公積金是建立在工資關係上的一種福利,住房公積金直接與工資相關聯,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婚證撕了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是不影響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 ...
離婚時能協商約定小孩輪流撫養,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案件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 ...
父母所買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是否享有分割的權利以及如何分割,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父母買的房子,若贈與給夫妻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分割原則對此房產進行分配:即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根據有利於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分配。
2、但若父母明確表示僅贈與給自 ...
夫妻離婚後是可以分割財產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如下: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
“婚後加名”屬於贈與行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並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後,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離婚時應該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 ...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有房貸的房屋離婚時由男女雙方協商分割,有爭議的法院不會直接判決,而是按實際情況確定使用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