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要列明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離婚時轉移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否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 ...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部分,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 ...
可透過下列措施預防:
1、做好婚前財產公證。
2、儲存夫妻共同財產憑證。保留好房產證、購車協議這些大件財產的相關憑證。
3、發現對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時,及時進行合法的調查,必要時可以凍結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 ...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可起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 ...
夫妻一方對財產進行隱瞞,法律的處罰是:可以對其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