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之前給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給的,且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之前給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給的,且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女方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父母為女兒提供的嫁妝毫無疑問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女方與男方先辦理的婚禮後來才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此時父母為女兒提供嫁妝的時間恰巧正好在女方領取結婚證之後,此時如果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嫁妝贈與女兒,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3、女方在領證之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嫁妝或者其他財產的,但並沒有特別約定或者指明歸女方所有,那麼此時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此時該嫁妝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4、最後,離婚訴訟中對於嫁妝的分割,主張返還嫁妝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即提交證明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如發票、交易憑證、銀行流水等)或者證人證言等證據,從而證明該嫁妝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嫁妝: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從孃家帶到丈夫家去的聘禮、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等陪嫁物品,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送的嫁妝也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