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程式為:1、諮詢專業的律師,起草起訴狀;2、在律師指導下,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7、開庭。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在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訴訟的起訴和管轄之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 ...
起訴離婚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的數量遞交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 ...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對於誰撫養孩子的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扶養能力合理安置。
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存在著以下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 ...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
根據一般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則,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女方起訴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 ...
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女方是被告,女方可以提出答辯狀。處理好財產分配和子女的撫養權。如果不想離婚,應該向法院提供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主要依據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 ...
離婚案件的原告撤訴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必須要經過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原告撤訴的,被告可以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