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根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第三十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根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第三十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離婚之後子女撫養費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訴訟離婚中其實是可以缺席審判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也不能輕易就缺席審判。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