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訴訟離婚中其實是可以缺席審判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也不能輕易就缺席審判。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民事訴訟案件是否能當庭宣判,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具體案件情況如案件的複雜程度、雙方爭議等問題來決定的。
關於當庭宣判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1、案件的事實清楚、明瞭,不復雜。對於這樣的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在運用法律上能正確適用相關規定,做出的裁判也可以做到公平、公正。
2、必須公開審理的案件。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
4、當庭宣判必須遵守先審後判、一審一判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訴訟離婚中其實是可以缺席審判的,但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也不能輕易就缺席審判。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 ...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適用標準:根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全文》第三十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一方不到庭,一般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一方不到庭,很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第二次起訴後,被告依然不到庭,原告又能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確鑿證據,也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
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是否當庭宣判,需要結合案件具體複雜程度,有無爭議等情況綜合判斷,並無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必須當庭宣判。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法律 ...
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離婚缺席判決可以,但是還是建議出庭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被告經傳喚缺席時離婚財產的判決是有效的,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