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與男方協商使使用者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男方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說服無效的,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可用此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應與男方協商使使用者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男方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說服無效的,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可用此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男方不給付撫養費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離婚後,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除。父母有撫養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負擔能力、當地的經濟水平進行數額的確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協商不成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