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不需要交稅。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給予補償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去世老人財產分割,如果配偶尚在,應當先分離出夫妻共有財產,剩餘的個人財產在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均等分割。但是,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離婚後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為:
1、協議優先原則;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 ...
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 ...
離婚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的,均等分割;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歸一方所有;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 ...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 ...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對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同意離婚,並就離婚的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例如: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及分割方法 ...
在我國不離婚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 ...
男女任何一方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是有時間規定,應當是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提出,同時還需要出具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行為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 ...